【48812】周某涉嫌不合法收买、运送、出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尚学刑辩团队陈志学律师为其辩解终获依法改判
时间: 2024-04-17 14:21:55 | 作者: 外套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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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周某(1998年出世)使用微信与王某约好,由其协助王某署理出售鹦鹉,并赚取中心差价。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使用微信与陶某(另案处理)联络,将王某处1只雨伞巴丹鹦鹉,以1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陶某,并由王某直接将该鹦鹉通过大巴邮寄给陶某,被告人周某赚取中心差价。
该案一审判定宣告后,周某及其家族都不能承受一审判定,通过多方咨询刺探来到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寻求陈志学律师协助,陈律师当即组成刑辩团队,进一步探究案情并查阅、核实相关依据后,及时梳理出二审辩解思路而且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当面递交了二审辩解定见。
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为:1、一审法院如此确定周某为主犯,归于现实确定过错,周某在王某和陶某生意鹦鹉之中仅仅是居间介绍人,不管从客观现实中的介绍行为,仍是从不合法获利介绍费上剖析,周某都没有起到安排、决议或最大的效果,依据《刑法》第26条之规则,故不该确定为主犯;2、周某出售鹦鹉行为应并案或由原审理法院审理,本案不归于“漏罪”领域,更不能适用“数罪并罚”准则处理。一审某法院确定的介绍出售一只雨伞巴丹鹦鹉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份,另查明,周某在2019年10月份在常州因出售两只小太阳鹦鹉案发,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均悉数清晰照实告知了对外出售三只鹦鹉的犯罪现实(包括本案触及的一只雨伞巴丹鹦鹉)。由此可见,该案应当归于一审“遗失犯罪现实”,而不归于法令规则的“漏罪”;3、周某的行为的确触犯了现行《刑法》的规则,构成不合法出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其所出售鹦鹉属人工繁衍。依据罪责刑相一致准则,出售驯养繁衍的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可从宽处分。
正是因为陈志学律师对法令的据守以及对法理使用的敏锐度,推动了二审法院关于出售人工繁育鹦鹉量刑处分的依法改判,及时改变强制措施,开释周某,统筹了法理与社会效应,作出了契合社会一般人认知的公平裁判,这一判定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司法体系在科罪量刑中,区别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动物迈出了实质性的脚步!
2018年10月,周某(1998年出世)使用微信与王某约好,由其协助王某署理出售鹦鹉,并赚取中心差价。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使用微信与陶某(另案处理)联络,将王某处1只雨伞巴丹鹦鹉,以1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陶某,并由王某直接将该鹦鹉通过大巴邮寄给陶某,被告人周某赚取中心差价。
该案一审判定宣告后,周某及其家族都不能承受一审判定,通过多方咨询刺探来到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寻求陈志学律师协助,陈律师当即组成刑辩团队,进一步探究案情并查阅、核实相关依据后,及时梳理出二审辩解思路而且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当面递交了二审辩解定见。
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为:1、一审法院如此确定周某为主犯,归于现实确定过错,周某在王某和陶某生意鹦鹉之中仅仅是居间介绍人,不管从客观现实中的介绍行为,仍是从不合法获利介绍费上剖析,周某都没有起到安排、决议或最大的效果,依据《刑法》第26条之规则,故不该确定为主犯;2、周某出售鹦鹉行为应并案或由原审理法院审理,本案不归于“漏罪”领域,更不能适用“数罪并罚”准则处理。一审某法院确定的介绍出售一只雨伞巴丹鹦鹉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份,另查明,周某在2019年10月份在常州因出售两只小太阳鹦鹉案发,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均悉数清晰照实告知了对外出售三只鹦鹉的犯罪现实(包括本案触及的一只雨伞巴丹鹦鹉)。由此可见,该案应当归于一审“遗失犯罪现实”,而不归于法令规则的“漏罪”;3、周某的行为的确触犯了现行《刑法》的规则,构成不合法出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其所出售鹦鹉属人工繁衍。依据罪责刑相一致准则,出售驯养繁衍的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可从宽处分。
正是因为陈志学律师对法令的据守以及对法理使用的敏锐度,推动了二审法院关于出售人工繁育鹦鹉量刑处分的依法改判,及时改变强制措施,开释周某,统筹了法理与社会效应,作出了契合社会一般人认知的公平裁判,这一判定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司法体系在科罪量刑中,区别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动物迈出了实质性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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