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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水泥事故造成2死1伤线万!

时间: 2023-12-28 20:55:29 |   作者: 可调脚系列

  • 产品描述
  •   分包单位在直径为4.4m的烟囱内搭设一六边形扣件式单钢管脚手架,井架高85.5m,水平管步距为2m,立杆相邻间距1.8m,架体侧向无剪刀撑,每三步设一道(约6米)十字形水平撑,一端顶在烟囱内壁上,在水平钢管两侧均搁置两块长约2.4m、宽0.25m、厚3-4cm的竹串脚手板。

      事故发生经过:今年3月3日7:30分,实施工程人员李南方、张二中、郭小亮、靳文杰(靳志平之子)到达一楼仓库房签到,然后一起运砂,往砂罐里装砂,8:15左右碰到邓新华(高云峰安排相关设施安装由邓新华负责)过来并且说,熊尚清、熊先平昨天下午在上面烟囱内进行管壁切割时,发现脚手架有倾斜现象,要求我们上去人,帮他们把脚手架做加固,8:20分左右靳文杰、郭小亮、李南方、邓新华四个人一起坐电梯上到了五层烟囱准备自行加固脚手架,李南方、郭小亮分别找了几个扣件,从五层烟囱切割出来的孔门进入烟囱,准备进行脚手架支撑杆上面横向杆上移,李南方先下去,靳文杰给郭小亮递了几个扣件,和邓新华递了几根钢管,熊尚清、熊先平一同进入烟囱准备从事切割工作,然后邓新华离开五层施工现场。大概8时27分靳文杰听见哗啦钢管掉落的声音,大概掉落声音持续了十几秒,声音停止后靳文杰从五层的孔门伸头进去看到烟囱内的脚手架已经全部坍塌,靳文杰向下面喊李南方的名字,李南方在里面还能应答,8时30分左右便立即打了120并报了具体的位置,120说让打5656120,随后又打了5656120,又马上给夏焕平打电话报告脚手架坍塌情况。

      坍塌事故发生时,冀东水泥有限公司机修工刘明和发电班长汪次贵在距事故地点只有十米距离,听到坍塌声音后,就看见烟囱向外冒尘,赶到近处听到呼救声音,便当即向安全环保部安全员潘爱国报告,8时29分管生产与安全的副经理党先青接到值班调度员李辉的报告,当时党先青正在参加公司党支部委员会,会场上当即向全体班子成员汇报,并立即赶赴现场。8时34分所有公司班子成员赶到现场,总经理马强勇当即明确由副总经理党先青负责现场救援工作,自己立即向上级政府及部门汇报。

      公司副经理党先青接到事故报告后,在赶往现场的途中当即要求全厂的所有检修停工,所有工人带上扳手和钳子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到达现场后仔细察看了现场情况,初步确定救援方案,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和防止伤员二次伤害为前提开展救援工作。

      首先打开烟囱底部原有的检修人员入口门,然后到距烟囱底部4米左右的地方割开两个入口门,从上至下利用工具拆剪架子和铺板,救援的公司员工在烟囱外排成2队,把拆下的架子管和铺板手对手的传递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堆放。党先青在烟囱内部指挥,加强照明,防止二次伤害,并对烟囱内救援人员进行转换作业,换人不停工。

      分别于4日凌晨和6日上午11时左右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每人赔偿80万元,家属情绪稳定。

      此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71万元。

      1.施工单位违规组织生产,该脚手架搭设无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搭设人员未持证上岗,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脚手架搭设应有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报总包单位负责人审核总监批准后方可施工,搭设脚手架属于特种作业,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130-2011》相关规定,操作人员均应持证上岗,但此次事故中实施工程单位违规组织生产,脚手架既无专项方案,搭设人员又未持证,且未按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和剪刀撑,降低了脚手架的稳定性,直接引发了坍塌事故的发生。

      2.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钢管扣件。此次事故中脚手架搭设使用的钢管、扣件,进场前均未进行仔细的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降低了脚手架的承载能力和稳定能力,直接引发了坍塌事故的发生。

      1.监理单位河北众诚建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委派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理;未审核分包单位的脚手架搭设方案;未对搭设的钢管扣件进行现场抽样检测,事故现场所有钢管扣件均不合格;未核实现场脚手架实施工程人员架子工特种作业证,致使脚手架搭设严重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130-2011》相关规定。

      2.建设单位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安环部已经发现实施工程单位脚手架搭设人员没有特种作业证,没有核实人证相符的情况下准许实施工程单位接着来进行脚手架搭设。

      靳志平,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群众,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西向二街村人,身份证号码:016,烟囱防腐维修工程实际承包人,2018年3月3日8时27分,组织未持证人员进行脚手架搭建施工,在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熟料车间窑尾烟囱管道防腐维修过程中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线.马强勇,党员,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隐患治理不到位,对本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线.党先青,党员,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生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工作,履责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左权学,党员,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对实施工程单位未持证上岗作业失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熊清平,党员,2005年1月至今,任临澧县新安镇企业办主任,2017年7月至今兼任新安镇安监站书记,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协调企业旁边的环境、配合相关企业项目建设及工贸企业安全监管。作为冀东水泥有限公司联驻干部,对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安全巡查过程中主要是与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经理、安全环保部部长进行口头交流,没有实地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导致没有排查发现“3.3”临澧冀东水泥烟囱防腐维修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惠州峰林环保有限公司。施工组织机构不健全,将烟囱防腐维修工程分包转包给科凯氟塑公司委托的自然人靳志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焦作市科凯氟塑机械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自然人靳志平承包烟囱防腐维修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3.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分包施工队伍的资质和人员特种作业证未审核把关,未对钢管、扣件等构件做抽样检测,未监督施工方依照行业部门要求编制脚手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未向建筑设计企业和住建部门报告以上问题,作为专业项目监督管理单位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住建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4.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对外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实施工程单位脚手架搭设工人均未持证上岗,未制定脚手架搭建实施工程的方案同意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5.高云峰,惠州峰林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工组织机构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云峰给予行政处罚。

      6.夏焕平,惠州峰林环保有限公司烟囱防腐维修工程负责人,对烟囟搭设人员持证情况把关不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夏焕平给予行政处罚。

      7.张继中,焦作市科凯氟塑公司主要负责人。以授权委托的形式允许社会自然人靳志平以公司名义与峰林环保有限公司承包烟囱防腐维修工程,未对社会自然人组织的劳务人员进行实际监督管理,导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继中给予行政处罚。

      8.张雪强,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对分包施工队伍的资质和人员特种作业证未审核把关,未对钢管、扣件等构件做抽样检测,未监督施工方依照行业部门要求编制脚手架专项方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住建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张雪强给予行政处罚。

      9. 熊建生,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员,主要负责现场安全监管,参与外包工程的施工管理及生产现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组织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排查发现实施工程人员未提供高空作业证后,现场口头通知负责人停止施工作业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和违规处罚单,复工验收时对施工方提供的高空作业证把关不严,未核实真实信息就批准复工,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责令公司对其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工资降级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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