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未按方案施工两家单位罚款2万、暂扣安全许可证30日
时间: 2024-01-27 16:20:49 | 作者: 长方形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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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因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违规施工,北京市建委对2家单位做了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违规施工情况的通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部令”)、《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等文件精神,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持续加大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执法抽查力度,现将近期检查发现的2起违反37号部令典型案例及处理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一)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6B#住宅楼(龙之湾嘉园6号楼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该工程型钢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属于31号文规定的危大工程。经检查,该项危大工程存在以下3项未严格按照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组织施工的问题:
一是型钢悬挑式钢管脚手架立杆的步距均为1.8m,与《脚手架实施工程的方案》中步距1.5m的要求不符;
二是型钢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多处悬挑钢梁预埋环距尾端留置100mm,与《脚手架实施工程的方案》中距尾端留置200mm的要求不符;
三是型钢悬挑式钢管脚手架连墙件水平间距均为8m,与《脚手架实施工程的方案》中连墙拉结杆横向间距4.5m的要求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罚款20000元,对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3000元,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二)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生产厂房(生产车间建设项目)工程,该工程裙楼西侧落地式脚手架卸料平台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搭设,与该工程主楼悬挑式脚手架同属于31号文规定的危大工程。经检查,上述2项危大工程存在以下4项未严格按照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组织施工的问题:
一是落地脚式手架卸料平台外排立杆均采用单立杆,与《卸料平台(落地+悬挑)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中外排立杆采用双立杆的要求不符;
二是落地式脚手架卸料平台的立杆横纵距均为1米,与《卸料平台(落地+悬挑)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中脚手架立杆横纵距采用0.8米的要求不符;
三是落地式脚手架卸料平台的水平杆步距均为1.5米,与《卸料平台(落地+悬挑)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中脚手架水平杆步距采用1.2米的要求不符;四是主楼悬挑式脚手架南立面及北立面3轴至15轴间的连墙件水平间距均为7.7米,与《悬挑脚手架实施工程的方案》中悬挑脚手架连墙件水平距离为4.5米的要求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罚款20000元,对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3000元。按照相关规定,拟将本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其对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处罚。
鉴于上述2项工程在危大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全市通报批评。依据本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上述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动态记分处理。目前上述危大工程违规施工行为均已按规定整改完毕。
(一)上述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刻分析问题原因,举一反三,全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引以为鉴,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将履行自身安全主体责任转化为自觉行为,严格落实37号部令各项要求,提升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各参建单位应严格落实37号部令的规定,紧密结合城市安全风险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充分的发挥预控机制作用,从工程实际出发,着力抓好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周边环境的相关资料,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并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理应当在施工前辨识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应加强全过程管控,严格按照37号部令规定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未经过审批或专家论证的危大工程不得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审查制度,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扎实做好专项巡视检查工作,对危大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管控进行监督。
(三)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将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大对危大工程的监督执法力度,严管、严查、严处、严罚施工现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