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人:别在自己房子干这件事了最高可罚5万!
时间: 2024-01-26 14:09:34 | 作者: 长方形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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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生效实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居住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对未经批准在小区非法经营住宿服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规定程序予以坚决取缔,同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月7日8时许,拱北民警在某大厦小区清查中发现,有房主提供非法住宿服务的违法行为。
拱北民警对现场依法取证,并将涉嫌提供非法住宿服务的违法嫌疑人李某某(女,54岁)、焦某某(男,52岁)口头传唤出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取证,拱北警方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违法人李某某、焦某某处以罚款壹万元,取缔非法提供住宿场所。
《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供非法住宿服务的,属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对在居住小区内办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行为予以严格限制,同时鼓励乡村发展民宿,加强对海岛民宿的规划和引导。
二是明确民宿开办区域,范围限定在农村、海岛、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或者联排式住宅,具体区域由各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规定开办民宿实行登记制度,市政府应当制定民宿管理办法。明确民宿经营者应当依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安装住宿登记系统。
随着珠海旅游业的持续不断的发展,近几年来各式各样的民宿也慢慢变得多。如何划定准入门槛,逐步加强管理?《条例》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提到,在居住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专有部分占居住小区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