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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5月1日起这些新规即将实施!条条重要

时间: 2023-09-09 16:12:56 |   作者: 外套系列

  • 产品描述
  •   发布了关于取消河源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流程中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环节的通知;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进行整体竣工验收;住建部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推广落实情况等作为省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化工地申报条件之一。发布关于《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近日,河源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取消河源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流程中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环节的通知。5月1日起执行。

      凡进入我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并全过程接受潜在投标人投标。

      河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建筑设计企业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完工验收前,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2、单位工程房间净高、开间、进深实测值按表中规定允许偏差合格点率不小于80%,实测值超过表中规定允许偏差1.5倍时一定要进行处理。

      3、相关部门在住宅项目工程分户验收完成后竣工验收前对分户验收资料做抽查,抽查率不低于总户数的20%。同时对分户验收工程实体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率不低于总户数的3%且不少于3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标准》(编号为DB13(J)/T8452-2021)已经本机关审查并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区域标准,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住建部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近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文明工地建设高水平发展的通知》,将4项新技术列为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基础条件。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新开工的房建、市政、轨道交通项目,在符合文明工地创建标准的基础上,还应按照省住建厅要求,在应用场景范围内,把“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集成(全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组合铝合金模板实施工程技术”、“脚手架外立面钢板网防护”四项新技术作为申报文明工地的基础条件,“基于 BIM 的现场施工管理信息技术 ”、“基于互联网的项目动态管理信息技术(智慧工地系统)”两项作为文明工地新技术应用的加分项(分值为2分)。

      2022年起,需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且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于每年2月20日、6月20日、10月20日前,将申报资料报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处)。

      近日,阜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推广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推广落实情况等作为省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化工地申报条件之一。

      1.2022年5月1日起,全市主次干道两侧新开工(以施工许可证为准)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单体建筑标准层在20层以上(或标准层总高度60米以上)的外脚手架一定要采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2.2023年1月1日起,全市新开工(以施工许可证为准)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单体建筑标准层在20层以上(或标准层总高度60米以上)的外脚手架一定要采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2022年5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属于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体系或其他满堂支撑体系,禁止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和承插型轮扣式支撑体系,一定要使用承插型盘扣式等工具式支撑体系。

      1、建设单位应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费用纳入工程预(决)算在项目措施清单中予以体现。

      2、对申报省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推广落实情况等作为申报条件之一,应使用但未使用的项目,不予受理或推荐申报省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化工地。

      1月19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按照“谁认定、谁列入”的原则,将经认定存在以下特定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四川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出现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确安全员不负责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对其工作岗位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对未依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有关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区队)、生产班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职权查处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依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依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