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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鹦鹉案”:生意一只和尚鹦鹉三人获刑 一人上诉被驳提申述

时间: 2023-08-11 12:20:00 |   作者: 外套系列

  • 产品描述
  •   河南3名男人因生意一只和尚鹦鹉,一审均被判构成危害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间榜首被告人(买家)被判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第二被告人(中介)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第三被告人(卖家)邹红喜被判拘役三个月。

      近来,邹红喜奉告汹涌新闻,由于他没有认罪认罚,所以一审被判了实刑,之后他上诉也被驳回了。现在,他已向南阳中院提起申述。该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是否应归罪?

      揭露材料显现,和尚鹦鹉又贵重格会鹦鹉,原产于南美洲的玻利维亚、巴拉圭、巴西和阿根廷等国,其名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条约(CITES)》附录二,在我国被依照国家二级重点维护野生动物进行处理。

      在上述和尚鹦鹉案案发后一月,2020年9月,江苏徐州警方抄获一同生意费氏鹦鹉案,涉案鹦鹉30只。与和尚鹦鹉相同,费氏鹦鹉也名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条约》附录二,但徐州铁路运送检察院终究对这起费氏鹦鹉案涉案三人作出不申述的决议,理由为涉案费氏鹦鹉系人工繁育,技能老练,规划较大,三人的行为已无社会危害性,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

      邹红喜是河南南阳的一名中医,运营着一家诊所。他称,2019年八九月份的时分,他在一个“花鸟鹦鹉沟通群”看到他人发的鹦鹉视频、图片、报价,对方说这个鹦鹉是人工繁衍的欣赏鹦鹉,还有脚环。他经过微信交给对方50元订金,当晚两个40岁左右的男人开一辆银灰色面包车给他送来了鹦鹉。他以750元的价格从这两名自称是平顶山人的男人手中买下这只鹦鹉,养在诊所一楼。

      邹红喜说,养了不到一年,他觉得鹦鹉太吵,又处处分泌,便决议将鹦鹉出售。2020年5月25日,经过同为医师的微信老友唐某某介绍,他以700元的价格将这只鹦鹉卖给了薛某某。邹红喜说,薛某某运营着一家宠物店,其将这只鹦鹉和店内其他多只鸟在网上售卖,被人告发,导致案发。

      河南邓州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定书显现,2020年8月19日,邹、唐、薛三人被刑拘,所涉罪名为不合法收买、运送、出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年9月15日,三人被取保候审。经辽宁德恒司法判定所判定,涉案和尚鹦鹉归于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后,涉案鹦鹉在南阳市动物园寄养。

      邓州市检察院向邓州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薛、唐、邹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不合法收买、运送、出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薛某某、唐某某对申述书指控的现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邹红喜对申述书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但他以为生意在我国没有户外散布、人工繁衍的鹦鹉不构成违法。

      邹红喜的辩解人王勍文为其进行了无罪辩解。王勍文以为,《野生动物维护法》对纯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衍物种区别对待;没有或未获得人工驯养繁衍答应证,应定为行政违法行为而非违法过为。此外,关于相似案子引发的争议,最高法研究室《关于收买、运送、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衍技能老练的野生动物适用法令问题的复函》(法研[2016]23号)指出,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添加,收买、运送、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衍的野生动物实践已无社会危害性……该复函主张,“或者是在修订后司法解说中清晰,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衍、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科罪量刑数量规范,仅适用于真实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含驯养繁衍的。”

      王勍文还以为,本案扣押、送检、判定等程序违法,科罪依据不足。如扣押仅有清单而未摄影,且扣押清单也不是现场开列;在搜寻中,抄获的鹦鹉未按规矩现场摄影,见证人身份不明。本案应辨认鹦鹉什物而非相片,判定的鹦鹉是否和提取时为同一鹦鹉存疑。

      一同,王勍文还对判定组织和判定人员资质提出质疑,并称,“经比对,判定陈述部分内容抄写自,无法扫除本案鹦鹉的判定特征描述抄袭自的合理置疑,仅凭相片即作出定论,不符合判定规矩。”

      邓州市法院审理后以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但罪名应为危害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关于邹红喜及其辩解人的无罪定见,法院以为,《野生动物维护法》重点维护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其意图是维护生态平衡,而非野生动物宠物化,该法规矩由少数以维护物种为意图的科研组织对野生动物(如大熊猫)进行人工繁育,其他物种人工繁育都要施行答应制并规矩许多约束以确保不损伤野生种源,而不合法繁育无法确保不影响到户外种源,所以被规矩为不合法,该法还明文规矩不得为生意野生动物发布广告,制止网络渠道为野生动物供给生意服务。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损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的规矩,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矩的“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包含列入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维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条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衍的上述物种,该解说依然有用。

      关于判定组织的资质问题,邓州市法院称,辽宁德恒司法判定所是依法具有判定资质的司法判定组织,判定人员有相应资质,其判定程序合法,能够作为本案科罪依据;扣押清单无见证人签字,不能阐明搜寻和扣押程序不真实,薛某某、邹红喜在文书上均签字承认;经过对照判定的相片与薛某某辨认的相片,薛某某辨认无异议;邹红喜供述证明其知道涉案鹦鹉是需求处理相关答应证;唐某某供述证明邹红喜奉告其是和尚鹦鹉的现实。

      综上,邓州市法院审理后以为,邹红喜与其辩解人的无罪定见不成立,不予采用。

      邓州市法院以为,被告人薛某某、唐某某在案发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且认罪认罚,能够从轻处分,且二被告人有悔罪体现,宣告缓刑对所寓居社区无严重不良影响。

      2021年11月18日,邓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定,判定被告人邹红喜犯危害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分金三千元;被告人薛某某犯危害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分金三千元;被告人唐某某犯危害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分金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邹红喜不服,上诉至南阳中院。其上诉理由与一审时提出的无罪定见根本共同。2022年1月17日,南阳中院以“原判确定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科罪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为由,驳回了邹红喜的上诉。二审裁定书显现,南阳中院所持理由亦与邓州法院共同。

      不过,关于涉案的和尚鹦鹉是人工繁衍仍是有其他来历,判定书中没有进行清晰的确定。

      关于一、二审成果,邹红喜不能承受,他以为,仅仅收买生意了一只在我国没有户外散布的、人工繁育饲养的鹦鹉,法院就判他违法,远远超出他对法令的认知,决议申述究竟。现在,邹红喜托付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鸣作为其申述代理人。

      曾鸣以为,本案无客观依据证明涉案的鹦鹉系邹红喜出售的鹦鹉,亦无法到达证据同一性的证明规范。

      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2021)29号文件,其间第二条清晰规矩:对我国没有户外天然散布、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展开专用标识处理试点。

      曾鸣以为,这足以阐明,涉案的和尚鹦鹉在我国户外没有天然散布,归于人工繁育的鹦鹉,不归于刑法341条规制的目标,对人工繁育鹦鹉的出售、生意,不会损坏野生动物资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按违法处理。一审法院现实确定、法令适用过错。

      汹涌新闻此前报导,2020年9月,徐州警方曾抄获一同生意费氏鹦鹉案,涉案的河南商丘人王某于2019年开端养费氏鹦鹉,2020年9月将30只费氏鹦鹉卖给当地鸟店运营者田某,每只12.5元。田某将从王某处及他处收买的共44只费氏鹦鹉转卖给江苏新沂的饲养户刘某,每只17.5元。

      而费氏鹦鹉名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条约》附录二,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维护野生动物。随后,王某、田某、刘某因涉嫌不合法收买、运送、出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该案移交徐州铁路运送检察院审查申述。检察机关了解到,费氏鹦鹉在我国户外无食物链、无生存能力,只能人工驯养,且人工繁育技能老练,饲养规划较大。河南商丘是全国最大的小型鹦鹉人工驯养繁衍、出售基地,有从业人员1864人,年出栏1000余万只。南京林业大学的生物专家表明,这些费氏鹦鹉已不归于野生动物,案涉生意对生态系统来说没有直接危害。

      检方在办案期间,依据费氏鹦鹉驯养现状,主张相关部分向国家林草局上报,将费氏鹦鹉作为人工繁育技能老练安稳的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区别对待。2021年4月,国家林草局发布前述(2021)29号文件。

      2021年12月,徐州铁路运送检察院对这起生意费氏鹦鹉案作出不申述决议。检方以为,刘某等三人施行了不合法生意费氏鹦鹉的行为,但涉案费氏鹦鹉系人工繁育,技能老练、规划较大,案发后国家林草局已对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展开专用标识处理试点,三人的行为已无社会危害性,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