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宠物饲养的活体野生动物繁育和交易管理国际上有哪些经验?
时间: 2024-02-02 04:56:33 | 作者: 外套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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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宠物饲养为目的而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案件屡见不鲜,由此也引发了不少问题和讨论。一方面各类私人饲养的野生动物逃逸、伤人的新闻屡次见诸报端,引发大众对于繁育饲养野生动物带来的物种保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的担忧。另一方面也存在动物饲养爱好者对放松市场许可管制,发展相关产业的强烈诉求。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引进、繁育、饲养、买卖、运输野生动物规定了明确的审批程序,并通过人工繁育许可证、专用标识等手段对上述活动(特别是繁育技术成熟的物种)来管理,并正在慢慢地完善中。笔者研究了英国、荷兰、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对作为宠物饲养的活体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或对我国逐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有参考价值。
英国作为前欧盟国家,其活体野生动物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基本还保持着“欧盟框架+本土法规”的模式。
英国有关活体野生动物管理的政策散布于数个欧盟框架下的法律/公约及本土的法律和法规中,将其彻底尽述的难度较大。笔者试将这些政策分为了三类:1. 濒危保护动物管理政策;2. 外来入侵动物管理政策;3. 危险野生动物管理政策。
濒危保护动物管理政策:笔者将英国的受法律保护的动物分为了国际保护动物、欧盟保护动物和本土保护动物三类。其中国际保护动物指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Fauna and Flora,下称CITES公约)保护的动物。在英国,交易或为交易而饲养、繁育CITES公约附注A[1]的物种需要获得当地履约机构授予的特殊许可[2]。此特殊许可有两类:如果该动物个体是合法进口、具有微芯片或脚环等可识别到个体的特殊标记,并且是人工圈养下的子二代,则能够得到可以一次申请后即终生伴随该动物个体的标本特定许可(Specimen Specific Certificate)。不满足获得标本特殊许可条件的动物个体,如果是仅作教育或繁育用途,或仅进行一次指定的交易,也可能获得仅限当次交易使用的交易特定许可(Transaction Specific Certificate)。附注A物种的购买者有义务检查出售者有没有这些特殊许可。
本土保护动物指受英国《野生动物及乡野法案》(Wildlife and Countryside Act)保护的动物,一般而言不可当作宠物,除了一些人工繁育的种类[4]。而人工繁育的本土保护鸟类也受不同级别的管理,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申请执照、安装脚环、申请注册等不同级别的措施。
外来入侵动物管理政策:除了对于珍贵、濒危的保护动物的饲养和交易做出限制外,欧盟和英国本土的法律也对饲养外来入侵物种做出了限制。饲养《欧盟外来入侵物种条例》(EU Invasive Alien Species Regulation)中所列的外来入侵物种和英国《有害被引入动物法令》(Destructive Imported Animals Act)中所列的有害被引入动物均需要特殊执照,并且该执照只颁发给动物救助、科研或保育机构[5]。
危险野生动物管理政策:此外,英国对于一些被一致认为可能会带来人身及财产安全风险隐患的动物也有《危险野生动物法令》(Dangerous Wild Animals Act)进行限制。饲养该法令所列出的动物一定要活得特殊许可,而该许可是否被授出由当地议会决定[6]。尽管各地议会有不一样的许可决定方式,但一般而言,该目录中的动物很难获许被作为宠物饲养。
总体而言,在英国外来入侵动物不可作为宠物饲养,危险野生动物极少作为宠物饲养,不管这些动物是从野外获取的还是人工繁育的。濒危保护动物中,部分人工圈养繁殖的动物可在不同级别的管理下被作为宠物。
此外,英国的《宠物动物法令》(Pet Animals Act)还规定宠物不可在街边售卖,一切饲养着用于作为宠物出售的动物的场所均需获得宠物店执照。宠物店工作人需要接受过相关培训,宠物店内饲养环境需要能够很好的满足动物需要,不可出售动物给12岁以下儿童。
从英国的例子能够准确的看出,欧盟国家相关活体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散布在欧盟及本国的各类法律和法规中。这些法律和法规所列出的各个“禁养黑名单”查阅难度极大,许可申请复杂。因此,不少组织和团体都在倡议利用“可养白名单”的形式管理活体野生动物。比利时和荷兰在欧盟国家中率先采用了这一模式,列出了不需许可即可饲养的动物名单和申请许可即可饲养的动物名单,除此以外的动物均不可作为宠物饲养[7]。
“白名单”的首要特点是物种名单清晰,不管是想要饲养宠物的民众还是负责审批、监管和执法的管理者,都可以较容易的查询、遵守并执行。极大减少无意间违法可能性的同时,也极大降低了执法难度。其次,白名单制度是基于预防性原则,在面对物种入侵和物种保护等问题时,不是问题发生再被动响应,不容易存在滞后性。因此,很多其他欧盟国家也在考虑应用这一模式。
不过,这一模式的建立也存在一定的困难,连荷兰的白名单目前也仅限于哺乳动物。一来,白名单的设立非常需要有能力的专家对物种做评估和审核,需要对所有可能的风险进行预见和评估,难度较大。二来,白名单的设立容易受到相关从业人员的干涉和反对。例如荷兰有关爬宠的白名单长期处于激烈的争论中,迟迟未能诞生。要指出的是,白名单与黑名单制度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管理的方式,而不在于管理的严格程度。例如东部灰大袋鼠(Macropus giganteus)在英国被列入危险野生动物名录受严格管理,在荷兰却被列入不需许可即可饲养的动物名单。对于活体野生动物管理的严格程度是由各名单的列入标准决定的。
与英国类似,荷兰也强制要求商业繁育或销售宠物的商家进行资格认证和注册,并要求他们在售出宠物时向买家提供纸质的照料指南,不得销售宠物给16岁以下儿童。
此外,出于对于禽流感等疾病风险的担忧,欧盟范围内禁止了自野外捕捉的鸟类的商业进口。
因其联邦制的国家体制,美国的活体野生动物管理制度也有其独特的复杂性。美国在联邦层面有保护濒危物种的《濒危物种法案》(Endangered Species Act)和限制危险动物的《圈养野生动物安全法案》(CaptiveWildlife Safety Act)对活体野生动物贸易做出限制,但其主要管辖活体野生动物的国际贸易和州际贸易。实际上州层面才是活体野生动物饲养问题的主要管辖方。各州之间管理方式、涉及动物种类和惩罚力度各不相同。而在地方层面,也有一定可能会有比州层面更加严格的对于活体野生动物的管理举措。这些管理举措往往与当地发生的活体野生动物逃逸、伤人、传播疾病等紧密关联,地方议会对这些不良事件的响应比州层面更快更灵活。
美国各州对活体野生动物管理的严格程度十分不同,从几乎不禁止到几乎完全禁止的都有。相应的管理措施也十分不同[8]。几乎不禁止的例如威斯康辛州,仅从其他州输入的活体野生动物需要特殊许可和健康检疫。原则上不禁止的例如德克萨斯州,所有活体野生动物只要有特殊许可都可饲养。部分禁止的例如特拉华州,限制非本州本土生物作为宠物。几乎完全禁止的,例如采用黑名单制度的加利福尼亚州和采用白名单制度的马萨诸塞州,在这些州仅有少部分动物可当作宠物饲养。
纵观美国各州的活体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大多数州都对活体野生动物有某些特定的程度的管理和限制。这些管理和限制主要考虑到的主要风险因素按照涉及次数排序,依次为:
人身安全:限制危险动物如有毒爬行动物、大型猫科动物。在美国,大约有4700只虎被私人圈养,各种大型猫科动物逃逸伤人的新闻层出不穷,引发广泛的恐慌[9]。因此,出于对人身安全的担忧,大多数州都有对于危险、有毒动物饲养的限制。
疾病传播:限制疫源动物如啮齿类动物。2003年美国曾爆发由饲养宠物黑尾土拨鼠引发的猴痘疫情,此后疫情最严重的中西部各州纷纷禁止了将包括黑尾土拨鼠在内的诸多啮齿类动物作为宠物。此外,为避免沙门氏菌感染,美国很多州还限制交易背甲4英寸以下的幼龟。
物种入侵:限制外来入侵动物或非本土物种。在一些有独特ECO的地区,比如夏威夷,当地政府限制饲养非本土生物作为宠物
动物福利:限制部分特殊动物如灵长类动物。在有些州,饲养对环境或社交有特殊需求的物种作为宠物被认为是有违动物福利的。
物种保护:限制从野外获得本土动物。除了《濒危物种法案》中列为濒危或受威胁的动物,不少州也有自己的保护动物名单。更有一些州规定任何形式的从野外获得当地原生生物都需特许。
澳大利亚一直被饲养爱好者认为是活体野生动物管理的典范,因其本土特色野生动物很多,对于本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与选育也很成熟,诞生了很多在国际上非常受欢迎的宠物品种。因此笔者也简要探究了澳大利亚的活体野生动物管理方式。与美国类似的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也仅从控制动物进出口的角度对活体野生动物贸易做出限制。本土动物的保护和活体野生动物管理的责任也主要在于州政府。
由于澳大利亚的生态系统和物种类型都比较独特,所以对于外来物种的进口和本土物种的出口都管理极为严格。仅有列入《活体动植物进口名录》(Live Import List[10])中的动物可以允许进口。其中不需特殊许可即可进口的物种主要是常见家禽家畜和食用鱼类,需要特殊许可的物种几乎都标注了仅研究用途、非商业用途,或非宠物用途。仅有部分常见宠物鹦鹉没有此类要求,其中非洲灰鹦鹉特别标注需要有芯片植入及向政府提供DNA样本。
澳大利亚对于本土物种出口管理也极为严格,一切活体本土原生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都不得以商业为目的出口。所以很多在国际受热捧的澳大利亚宠物,其实是较早前出口后或被走私至境外后人工繁育形成种群的。尽管这些动物的人工繁育已经相对成熟,但试图野捕并走私这些知名爬宠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因而最近澳大利亚政府已经申请将部分国际上受热捧的本土爬行动物列入CITES附录III。
澳大利亚各州对活体野生动物管理方法不一样,其中新南威尔士州的方式比较有代表性。新南威尔士州禁止饲养一切非本土野生动物作为宠物(猫、狗、观赏鱼等家养动物除外),而对于允许作为宠物饲养的本土动物有非常详细的名单——新南威尔士州本土动物饲养者物种名单(NSW Native Animal Keepers’ Species List[11])。名单中根据动物类型、饲养难度、饲养数量、危险程度等将饲养执照分成了12个类型,各类物种只有持指定类型执照才可饲养,只有年龄、饲养环境、饲养经验等达标才能申领更高级别执照。只能从注册卖家或繁育商处购买宠物。注册销售商出售的动物均为人工繁育的。
由于文化传统、社会习惯、生态环境等因素的差异,英国、荷兰、美国等地饲养活体野生动物也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政策。例如在英国、荷兰等地被普遍接受为和猫狗一样的伴侣动物的宠物貂,在美国加利福利亚等州被认为是不可饲养的。而原产于美洲被广泛作为宠物龟饲养的巴西龟,在欧盟则被视为外来入侵动物,不允许作为宠物饲养。笔者简单总结了这些活体野生动物管理方式的普遍特点,以作为我国逐步完善该问题管理的参考。
黑名单制度是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的管理方式,少数地区采用白名单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下的个体识别常依靠具有唯一编号的脚环(多用于鸟类)、微芯片(多用于哺乳类)、独特花色分布(多用于爬宠)等方式。在有些地区,宠物饲养者甚至需要缴纳宠物税。更重要的是,公开透明的许可信息(如哪些机构或个人何时被许可繁育哪些物种)发布,以及透明、规范、可溯可查的标记系统是实现活体野生动物繁育交易有效管理的保障。
在上述国家中,活体野生动物管理政策都基于对多重风险因素的考虑,包括:人身安全、物种入侵、疾病传播、物种保护和动物福利。(完)
[1]欧盟国家将CITES附录内的动物分成了附注A-D(annex A-D)来来管理。其中附注A包括全部的附录I物种和部分附录II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