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交税人跨县(市、区)供给修建服务增值税征收办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时间: 2023-09-10 18:12:41 |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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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正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跨县(市、区)供给修建服务增值税征收办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供给修建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交税人)在其组织地点地以外的县(市、区)供给修建服务。
交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供给修建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议是不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税人跨县(市、区)供给修建服务,应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则的交税责任发生时刻和计税办法,向修建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组织地点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
《修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修建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修建工程建设项目,归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则的能够再一次进行挑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修建工程老项目。
(一)一般交税人跨县(市、区)供给修建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的,以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付出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依照2%的预征率核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交税人跨县(市、区)供给修建服务,挑选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以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付出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依照3%的征收率核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交税人跨县(市、区)供给修建服务,以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付出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依照3%的征收率核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付出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付出的分包款) ÷(1+3%)×3%
交税人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付出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持续扣除。
第六条交税人依照上述规则从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付出的分包款,应当获得契合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合法有用凭据,不然不得扣除。
(二)从分包方获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修建服务发生地地点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 交税人跨县(市、区)供给修建服务,在向修建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材料:
第八条交税人跨县(市、区)供给修建服务,向修建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能够在当期增值税应交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持续抵减。
第九条小规模交税人跨县(市、区)供给修建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修建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其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对跨县(市、区)供给的修建服务,交税人应自行树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别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挂号悉数收入、付出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据号码等相关联的内容,留存备检。
第十一条交税人跨县(市、区)供给修建服务预缴税款时刻,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则的交税责任发生时刻和交税期限履行。
第十二条交税人跨县(市、区)供给修建服务,依照本办法应向修建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越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组织地点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及相关规则做处理。
交税人跨县(市、区)供给修建服务,未依照本办法缴交税款的,由组织地点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及相关规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