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州法院宣判一同不合法猎捕、出售、收买宝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时间: 2024-01-29 20:11:15 | 作者: 可调脚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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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上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揭露宣判一同不合法猎捕、出售、收买宝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郭超然犯不合法收买、出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分金三万元;被告人韩某犯不合法猎捕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合法出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一万元;被告人魏某犯不合法收买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分金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的一天,家住安徽界首市的韩某在自家阳台上用逮鸽子的东西不合法猎捕红隼一只,和安徽宣城市人郭超然微信联络后,以260元的价格出售。郭超然又与广东中山市人魏某微信联络,将该隼以480元的价格出售,并将魏某的收货地址提供给韩某,由韩某经过快递送达。
2019年1月的一天,韩某在自家阳台上又不合法猎捕红隼一只,在与郭超然微信联络后,以230元的价格出售,并经过快递送达。同年1月22日,郭超然预备使用微信将该隼出售给浙江鹰友“安安”时,被民警当场抄获。同日,民警从郭超然家中搜寻并扣押和尚鹦鹉10只(均有脚环、DNA性别断定卡)。经查实,郭超然于2018年11月经过微信从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这10只和尚鹦鹉时,一再问询齐某和尚鹦鹉是否是有有关部门批阅手续的正规养殖场出来的,并索要批阅手续证明,阐明其知道和尚鹦鹉是国家保护动物。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辨别断定中心断定,上述红隼属隼形目隼科,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1989年1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上述和尚鹦鹉归于鹦鹉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条约( CITES,2017版)附录Ⅱ。
2019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郭超然处扣押的红隼1只放飞。同月30日,将扣押的10只和尚鹦鹉送至皖南国家野生动物救助中心进行救助、养殖。2019年4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魏某上缴的1只红隼在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放生。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韩某不合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宝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合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别离构成不合法猎捕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合法出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郭超然不合法收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不合法收买、出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魏某不合法收买国家重点保护的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不合法收买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涉案的2只红隼均已放飞,10只和尚鹦鹉已妥善处理,未形成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损毁,对三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分。归纳三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裁夺的量刑情节及悔罪体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