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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被批准逮捕、3人被拘留、住建局局长副县长等20追责!陆河县10·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时间: 2023-09-12 22:41:25 |   作者: 长方形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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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标题:9人被批准逮捕、3人被拘留、住建局局长/副县长等20人被追责!陆河县10·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12月30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约1163万元。

      1、违规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且该支撑体系未增设加固立杆,也没有与已完成施工的建筑结构形成有效的拉结;

      2、天面构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当,未按要求先浇筑结构柱,待其强度达到75%及以上后再浇筑屋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且未设置防止天面构架模板支撑侧翻的可靠拉撑。

      三、涉事项目中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四:20名公职人员被追责,主要为建议纪委监委履职情况做调查处理、深刻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等。

      1、李某华,男,本科文化程度,法人兼总经理。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余某辉,男,大专文化程度,副总经理,负责工程安全工作。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杨某平,男,中专文化程度,涉事建筑的“包工头”,项目实际负责人,事发现场作业的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丘某艳,男,“包工头”杨某平聘请的陆河看守所项目施工安全员,没有持证上岗。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5.黄某长,男,专科文科程度,聘用的一级建造师,其明知其建造师资质及本人姓名被任命为陆河县看守所项目负责人,虽然有要求变更,但仍于聘用期届满时于2020年9月17日,再与施工单位续签聘用合同,但一直未到岗履职,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6.叶某钦,男,初中文化程度,“包工头”杨某平雇请的测绘员兼施工员,没有持证上岗。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7.吴某旺,男,初中文化程度, 承包陆河县看守所工地搭设外脚手架的“小工头”,没有持证上岗,安排无证人员作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2月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

      1、林某航,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田某,男,涉事工地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彭某栋,男,陆河分公司负责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刘某专,男,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实际驻场监理员。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5.谢某,男,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监理部现场实习监理员,未取得监理员相关资质,假冒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建议对院长、陆河分公司负责人、建筑总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陆河分公司结构设计助理工程师等4人依法实施处罚。

      4、刘某远,男,陆河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

      1、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陈某勇、罗某新,常务副县长叶某美作出深刻检查。

      2.彭某洁,男,陆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建议由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3.林某毅,男,陆河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刘某棠,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九)其他人员的处理意见在陆河县看守所项目项目中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