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现场履职27个项目经理总监被停止执业1年!
时间: 2023-10-08 22:52:05 | 作者: 长方形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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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甘肃省住建厅在全省开展了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期间随机抽查92个项目,察觉缺陷隐患1749条。
1、7家企业限制承接新项目: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兢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山东建特安全检验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方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限制在甘承接新项目。
2、27人被停止执业一年:27位不到岗或不履职的实施工程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将被停止执业1年。自通报之日起,10天之内更换。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通报甘建工〔2018〕363号各市州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矿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住建部、省安委会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五一”节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18〕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政办发电〔2018〕54号)的具体实际的要求,省建设厅开展了全省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为督促各地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省建设厅从5月10日起对全省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为期半个月的督查,现将督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此次督查,省建设厅抽调了30多名住建系统各个专业的专家,成立了4个督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随机确定督查项目(单位),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督查范围覆盖全省14个市州、兰州新区、矿区。督查内容有建筑实施工程质量安全、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房子使用安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专项治理、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方面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执行情况。督查中,共随机抽查92个项目(包含棚户区改造、商品用房、公共设施等政府投资和民生工程),共察觉缺陷隐患1749条,下发整改通知书55份、执法建议书29份。
从督查总体情况看,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上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建设厅有关工作部署,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结合本地真实的情况制定了实施方案,积极地推进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积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三年提升行动,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春季开工以来,各地能够组织并且开展在建项目自查,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专项检查。各地能够结合全省开展的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建设行业市场监管,不断规范执法监督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狠抓质量安全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了住建领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提升。
二、督查中发现的主体问题从此次督查情况去看,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任旧存在部分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责任人不到岗履职和对所存在的问题未进行彻底整改。
(一)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及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推行不力;部分项目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强度等随机抽测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蜂窝、麻面、漏浆等混凝土外观品质缺陷在各工程仍不同程度的存在;部分现场对后浇带两侧的支撑体系不重视,未进行相对有效支撑;脚手架横向扫地杆缺失,横向水平杆数量不足,连墙件数量偏少,部分杆件变形严重;模板支架扫地杆、水平拉杆缺失,梁下缺少立杆支撑,部分立杆无垫板,使用前未组织验收;大部分项目未做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工艺试验,检验批验收记录与原始记录内容不能相互对应;施工用电不规范,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临边洞口安全防护不到位,文明施工措施不完善;吊篮安装使用不符合不规范,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标准要求;施工安全资料比较混乱;办公用房采用的金属夹芯板芯材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深基坑施工未委托第三方进行基坑监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缺失等问题任旧存在;项目经理带班记录缺失;部分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与施工管理现场不符,编制引用规范过期,应急救援预案套用,无针对性,技术交底不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及时,塔机基础无排水措施,个别项目塔机起重量限制器、高度限位器均失效,附着装置安装不规范,塔机安全技术资料不齐全;部分项目现场重大危险源排查整治不到位。
(二)市场行为方面现场项目管理人员与投标备案人员变动较大,未履行合法变更手续,存在项目经理缺岗、脱岗、不到位,存在现场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不到岗、履职不到位、人证分离、使用假证、无证上岗等问题;有的实施工程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项目总监长期不到岗且不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人员变动较大,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不到位,现场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总监不签字、代签现象严重,监理方发出的整改通知单与问题反馈单不闭合;建筑设计企业将工程肢解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企业或个人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拆装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塔吊司机无证上岗。
(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方面受检项目都会存在施工图设计中绿色建筑专篇深度不够,照搬照抄评价标准的条文,没有具体的工程措施,甚至存在建筑节能设计未经原图纸审查机构审查,私自变更的情况。施工、监理单位对该分项工程不重视,《施工组织》和《监理规划》中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专项内容缺失或指导性不足,审批流于形式。
(四)市政公用行业方面对燃气运营单位检查时发现,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相对安全投入少,人员流动性大,专业管理能力不够,主要存在加气站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加气作业区闲杂人员进出、车辆随意停放;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可燃气体报警器未定期检定;部分加无拉断阀。个别供水厂应急演练制度不完善、加氯间的漏氯报警仪未每月进行响应测试,加氯间氯库内灯具未按要求设置为防爆型;部分供水厂、污水处理厂未严格执行受限空间准许制度,未配齐通风设备及空气检测设备。
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和处理意见经研究,决定将督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全省通报,并对通报中所涉及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记录,纳入重点监控范围,整改期间和整改不到位的施工、监理、检测企业限制资质升级或增项、承接新项目;对福州兢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山东建特安全检验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方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自通报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限制在甘承接新项目;对不到岗或不履职的实施工程单位项目经理,不到岗或不履职的项目总监,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自通报之日起将进行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对督查中发现的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测试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肢解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涉嫌联营挂靠、转包、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等违反法律法规事实下发《建设行政执法建议书》和《安全质量隐患和问题整改通知书》,并责成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做处理和督促整改,各市州要于8月10日前将《建设行政执法建议书》处理结果报省建设厅,将《安全质量隐患和问题整改通知书》的整改情况报省安质局。
四、后续工作要求(一)举一反三,确保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整改落实、不留死角。对于此次督查发现的问题,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对照、逐条整改,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隐患消除前不得复工。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加强隐患监控,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和组织复查,严格责任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各市州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典型案例、整改通知书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在本市州承担的其他项目进行全面督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点带面,对照本次督查发现的问题,结合本地区前一阶段督查工作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并督促此次停止执业1年的人员所在的施工、监理责任单位按照规定和程序自通报之日起10天之内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8月15日前,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总结报送省建设厅。
(二)突出重点,切实推进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各地要在总结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责任的落实,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持续巩固近年专项整治成果,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提升一线作业人员质量安全事故预防意识,提升高发质量安全事故预防能力,提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三)全面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招标,严查随意提高投标门槛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合同履约管理;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建设,杜绝未批先建的情况;要及时足额的拨付工程款,保障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效落实;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自身管理,督促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落实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完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对不按中标承诺人员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的施工、监理企业,应依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不能放任自流。
(四)提高认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各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对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思想认识,规范自身行为,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确保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到位履责,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杜绝挂名脱岗、无证上岗、挂靠出借资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五)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全社会关注工程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对群众举报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严肃追究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同时要加大好典型、好做法、好经验的宣传报道,树立行业标杆,推广先进典型。要对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以起到震慑、警示作用。